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我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青年人才購房券(以下簡稱“購房券”)申請審核、使用兌付等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領范圍
(一)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首次就業創業的國內普通高校統招全日制研究生、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回國研究生。
首次就業時間,以申請人獲得最高學歷后首次在青就業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為準;首次創業時間,以申請人獲得最高學歷后首次在青創辦創業實體登記注冊時間為準。申請人同時有就業和創業記錄的,以申請人獲得最高學歷后在青首次就業或創業的最早時間為準。
(二)2022年5月5日《中共青島市委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新時代“人才強青”計劃的意見》(青發〔2022〕8號)印發之日及以后,來青就業創業的外籍及港澳臺研究生。
二、申領條件
申請領取購房券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齡40周歲(不含)以下,碩士研究生年齡35周歲(不含)以下,以申報時實際年齡為準。
(二)申請人須為研究生畢業并獲得相應的碩士或博士學位,具有本市戶籍(外籍及港澳臺研究生不受戶籍限制)。
(三)在我市各類企業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就業的,須與就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青創業的,須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或個體經商,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申請人須由我市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包括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全市范圍內無住房(無不動產權屬證書或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且未購買過產權型人才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享受過本市引進優秀高層次人才購房安家補貼、博士后聚青資助(博士后安家補貼)、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在青就業研究生補貼、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的申請人,仍可申請和使用購房券。
三、發放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博士、碩士研究生分別按照每人10萬元、5萬元標準發放購房券。
四、申請審核
(一)個人申報
申請人自2024年11月11日起可登錄“青島市青年人才購房券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相關信息申領購房券,并對提報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二)審核發放
申請人提交申請后,相關信息通過“青島市人才數智賦能系統”進行自動比對,實現“即申即核”。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或信息系統無法自動比對的,由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注冊登記地所在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人工審核;區(市)人工審核仍存疑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匯總后,轉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對系統無法調取數據的審核要素,依據申請人的誠信承諾開展人工審核。
經審核通過并公示3日無異議的,由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購房券實時推送給申請人,申請人可隨時登錄系統查詢,需要紙質購房券的可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領取。
五、使用兌付
(一)購房人(未婚的為申請人本人,已婚的為申請人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下同)在全市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可使用購房券抵扣購房款(首付款)。首付款個人實繳部分不得低于現行國家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標準。
(二)購房人使用購房券時,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增加“青年人才購房券補充條款”,并登錄 “青島市青年人才購房券信息管理系統”發起申請,經對購房人住房、婚姻狀況進行比對,復核通過后購房券備案生效、自動核銷。系統比對復核當日辦結,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或信息系統無法自動比對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人工比對。購房后需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先和購房人簽訂退房協議,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撤銷購房券核銷備案申請,購房券作廢后方可按程序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券作廢的,申請人可按程序重新申領購房券,年齡信息以首次申報時間為準。
(三)購房券實行實名制管理,僅限本人或配偶使用,只能使用一次,不得轉讓和拆分。申請人及配偶同時具備購房券申領條件的,可分別申領并疊加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人才使用購房券購房。
(四)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完成網簽備案、交齊購房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青島市青年人才購房券信息管理系統”申請兌付購房券資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定期審批兌付,涉及預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資金,直接劃入對應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五)購房人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須于2024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間完成新建商品房網簽合同備案,逾期購房券自動作廢。
六、資金撥付
(一)購房券資金由市財政、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注冊登記地所在區(市)財政負擔,所需資金由市、區(市)財政統籌安排。其中,申領時在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由市財政負擔;在中央、省駐青企業單位、市直企業單位就業的,由市財政和區(市)財政各負擔50%;其余由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注冊登記地所在區(市)財政負擔。
(二)購房券資金由市級統一安排預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程序撥付給需兌付購房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按規定應由區(市)承擔的部分,市級先行撥付,區(市)通過年底體制結算上解市財政。
七、職責分工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統籌實施購房券相關工作,指導各區(市)開展申請審核、使用兌付等具體工作。
(二)市大數據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青島市人才數智賦能系統”與“青島市青年人才購房券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共享工作,支持購房券申領資格“即申即核”。
(三)市財政局負責購房券所需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四)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市行政審批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別做好申請人戶籍、婚姻、就業及社保、不動產登記、創業等信息核驗工作。
(五)各區(市)政府負責區(市)財政資金保障等相關工作,各區(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或創業實體申請人資格審核、購房券使用、兌付信息審核等具體工作。
(六)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負責指導各商業銀行為青年人才購房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八、監督管理
(一)建立實施容錯免責及資金追回機制。因系統漏洞等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錯誤,對經辦人員予以容錯免責,造成資金錯發多發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牽頭追回;因經辦人員主觀原因造成的錯誤,不得納入容錯免責情形,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二)對弄虛作假騙取購房券,以及申報信息不實造成購房券錯發且拒不返還錯發資金的,按照市級人才政策申請人失信懲戒制度,5年內不得享受市級人才政策待遇,并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由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解釋。
來源: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責任編輯:李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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