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今年第十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打造“和青和理”多元解紛品牌情況,發布青島法院“和青和理”品牌暨多元解紛典型案、事例。
新聞發布會現場。
近年來,青島中院始終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以多元解紛品牌建設為抓手,將“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與“以和為貴”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傾力打造“和青和理”多元解紛品牌。今年以來,青島法院訴前調解案件總數17.8萬件,訴前調解成功12.1萬件,多年穩居全省首位,訴前調解成功率在65%以上,多元解紛工作成效明顯。
青島法院“和青和理”多元解紛品牌Logo。
不斷擴容升級解紛“朋友圈”
據了解,青島法院堅持抓前端、治未病,在黨委領導下不斷完善社會治理工作機制,推進形成“非訴挺前、司法斷后”的遞進式矛盾糾紛化解模式,從提升社會治理效能角度制發司法建議327件,發布白皮書29份。激活調解資源,以“和青和理”品牌創建為抓手,指導基層法院打造“南法楓和”“北法融調·青心解紛”“法和情致”“和事嶗”“握手即和”“法正寧和”“平法度·新楓采”“沽水楓橋·法潤萊和”8個多元解紛子品牌,建設貼近群眾的特色糾紛治理工作站,激活人民法庭基層治理“毛細血管”作用。全市法院通過基層治理單位累計化解案件5660件,將更多矛盾糾紛化解于萌芽,4家人民法庭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楓橋式人民法庭”。
為進一步凝聚解紛合力,青島中院以解紛需求為導向,不斷擴容升級解紛“朋友圈”。通過“總對總”與14家部委下的25家調解組織完成對接,委派調解案件1.4萬件;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吸納306家特邀調解組織、2743名特邀調解員,形成涵蓋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多元共治格局,全市法院38.6%的民商事糾紛在訴前實質性化解。比如,在住建領域,持續開展建設工程糾紛“評調裁”一體化改革,訴外化解糾紛2128件;在道交領域,以“萬單成訟率”促推行業治理,構建“1+2+3”工作體系推動道交糾紛非訴化解;在金融領域,運用預查廢、支付令、以保促調等多種方式推進金融糾紛化解,就信用卡糾紛治理問題向監管部門發送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今年全市法院一審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同比下降43.3%,信用卡糾紛下降11.9%;針對特殊群體,實現綠色服務窗口全覆蓋,與市殘聯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化解涉殘疾人糾紛2647件,青島中院獲評全省首批“有愛無礙”訴訟服務示范文明崗法院。
科技賦能提升解紛效果
青島法院還注重通過科技賦能提升解紛效果。依托立體化訴訟服務體系,強化矛盾糾紛前端引導,今年全市法院58.4%的案件實現訴前分流。暢通調審銜接,依托智能監管系統,全程在線跟蹤訴前調解案件分流、辦理、回流信息,李滄法院“省費減累”工作機制被評為“全省法院訴前調解優秀事例”。強化司法在線確認,對調解成功需要出具法律文書的,以“訴前調書”“訴前調確”出具文書,并賦予強制執行力,今年全市法院累計出具相關文號案件1.1萬件。強化監督管理,運用大數據每月專項分析訴前調解工作,加強調解業務指導,不斷提升訴前調解工作質效。
青島中院發布的9個典型案例和2個典型事例,包括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涉殘疾人離婚糾紛、住建領域糾紛、物權糾紛、建設工程領域糾紛、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涉農糾紛典型案例,以及“金法E站”助力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和“品牌調解室”入駐“一站式”“矛調中心”典型事例,展現了青島法院以“和青和理”品牌建設為抓手,延伸解紛觸角、更新解紛理念、創新解紛模式、拓展解紛路徑,推動多元解紛工作創優躍升的做法和成果。
案例一:
通過“示范判決”訴前批量化解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今年,某投資股份公司因公司年報證券信息披露不真實,構成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方某等124名投資者以某投資股份公司構成虛假陳述侵權為由,要求該公司賠償1000元至142萬元不等的投資差額損失。
【調解結果】
青島中院立案審核人員通過案件檢索發現,青島中院就該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已作出生效判決,且已有相似案件訴前調解成功。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該批案件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委派給青島市法潤商事調解中心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通過遠程線上方式進行調解,根據相關案件的示范判決,梳理糾紛脈絡,引導當事人理性確定賠償數額。青島中院指導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委托第三方出具損失核定意見書,雙方根據意見書就各項投資損失達成一致意見,最終促成89名原告與被告公司達成調解協議,35起案件調解撤訴。
【典型意義】
證券市場中證券類侵權糾紛,往往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區別于普通案件,一旦成訟,涉及的人數較多,案件數量較大,且相同的侵權事實被重復審理、認定,從而導致浪費訴訟資源,耗費當事人的訴訟成本。2023年以來,青島中院積極運用示范判決,通過典型案例引導,調解化解涉600余名投資人的批量糾紛,起到良好社會解紛導向。
案例二:
青濰兩地協調聯動“以保促調”化解勞動爭議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5日,某軟件技術公司發出《人事調動通知》,將董某、潘某二人工作地點從濰坊市調至其他城市。董某和潘某收到通知后,向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向二人發送《限期返崗通知書》,因二人未按期返崗,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董某和潘某向濰坊市奎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濰坊市奎文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確認公司向二人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以及董某、潘某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和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結果】
奎文法院依據董某、潘某的申請,查封了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因市南法院受理在先,奎文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市南法院合并審理。法官詳細了解案情后發現,該案件事實清楚,雙方僅在經濟補償數額上存在爭議,故決定先行訴前調解。為推進調解,法官一方面從法律規定的企業義務、社會責任、勞動者貢獻以及凍結銀行賬戶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勸說用人單位確定合理的經濟補償數額;另一方面,以企業發展及償付能力為突破口,盡力促成勞企雙方和平協商。通過“背對背”調解,雙方對經濟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但對盡快解除保全措施還存在顧慮。為確保企業正常經營,盡快促成調解,市南法院與奎文法院法官協商賬戶解封事宜。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支付補償金,奎文法院解除了對公司銀行賬戶的查封,各方當事人矛盾糾紛一次性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兩地法院協調聯動,以保促調,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合力化解勞動爭議糾紛,既可以讓勞動者盡快拿到經濟補償金,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又通過及時解封公司賬戶,降低訴訟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減輕企業訴累,為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以“傾情調解法”實質化解涉殘疾人離婚糾紛
【案情簡介】
1994年,藍某(男)與鄭某(女)登記結婚,婚后藍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反復多次入院治療,雙方未生育子女。后經認定,藍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住院期間,鄭某很少探望,藍某曾因多顆牙齒掉落需要安裝新牙,多次聯系鄭某,其均未理睬。藍某每月退休金均由鄭某管理,鄭某每月僅支付500元生活費,因住院生活條件很差,藍某及家人多次要求增加生活費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婚姻關系。
【調解結果】
藍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通過特別程序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需要一定時間。本著“案結事了、化解糾紛”原則,承辦法官、調解員多次聯系藍某家人及鄭某,得知雙方已有多年未共同生活,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如果強行和好,只會加重雙方矛盾,并不能實質化解雙方癥結。調解員耐心找到案件的“堵點”,多次聯系鄭某,從“理解”到“調解”,融入現實情境,換位思考,誠心勸解,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協商確定了藍某的監護人。為保障雙方當事人利益,承辦法官與調解員又分別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從“調解”到“化解”,回歸親情的本真,在綜合考慮藍某的特殊困難和鄭某生活狀況的基礎上,提出多種調解方案,平衡雙方利益,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藍某、鄭某離婚,名下房產每人各一套,所有矛盾一攬子解決。
【典型意義】
家事糾紛具有很強的倫理性和情感性,僅靠證據和法條,無法徹底解紛止訟,一紙判決雖可迅速結案,但雙方矛盾并未化解,最終會變成社會隱患。本案以切實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為處理原則,利用“了解、理解、調解、化解”的漸進解紛思路,釋法析理、情理交融,使雙方矛盾糾紛得到圓滿解決,使殘疾人一方得到妥善安置。既保護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又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切實把公平正義刻畫在鮮活的民生案件里,彰顯了司法人文情懷。
案例四:
市場化調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糾紛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1日,某居民委員會與案外人某置業公司簽訂了《社區安置房項目代建合同》,置業公司為安置房項目的代建單位。2013年10月,置業公司與某工貿公司簽訂《安置房項目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工程施工承包意向書》,由工貿公司負責安置房項目鋁合金門窗的制作、安裝工程。工程經竣工驗收,在結算過程中工貿公司與居民委員會因工程停工、窩工等索賠事項產生爭議。工貿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居民委員會支付因停工、窩工等產生的費用。
【調解結果】
李滄法院引導雙方通過市場化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將本案委派給青島建緯城鄉建設調解中心組織調解。青島建緯城鄉建設調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派后,就當事人爭議的停工、窩工索賠事項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進行爭議評審。爭議評審組專家組織雙方對證據材料逐一質證,聽取雙方意見,明確了糾紛爭議焦點,確認了部分停工窩工事實,評估認定了因停工窩工導致的損失數額,并出具評審意見書,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后經該調解中心調解,居民委員會按照評審意見書全額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長達11年的矛盾得以化解。
【典型意義】
市場化調解模式,可以用有償調解服務激發專業法治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把專業性、復雜性高的糾紛化解于訴前。爭議評審的專家組主要以律師為主導,結合建筑、造價等建設工程方面專家,不僅能夠分析施工工藝、質量、造價等工程方面問題,還能夠從切實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結合法律知識明確法律責任劃分,將爭議評審與調解相結合,讓當事人在了解工程方面存在問題的同時,又明確法律層面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對利與弊進行權衡,既能高效實現案結事了,又避免了當事人訴累。
案例五:
“訴前調解+公證”破解物權糾紛難題
【案情簡介】
宋某與孫某曾系戀人關系。訂婚期間,宋某以孫某的名義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購置了一套房產,后雙方關系破裂,無結婚可能,宋某要求孫某將房產過戶到其名下。由于雙方感情破裂,對于房產過戶互不信任,孫某擔心過戶后拿不到房款,宋某擔心給了錢收不到房,加之傳統模式下,帶抵押房產過戶流程繁瑣、周期長,雙方就此事未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宋某將孫某訴至法院。
【調解結果】
城陽法院審核時認為本案可適用不動產“帶押過戶”模式,將案件委派入駐法院的青島市琴島公證處開展調解工作。公證處了解案件情況后,創新提出“和解協議+帶押過戶”的解決方案,即借助現有的不動產遠程登記端口,與不動產登記中心、銀行及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方聯動,成功辦理按揭房屋帶押過戶。在法院與公證處工作人員的共同調解下,宋某和孫某不僅就房產過戶協商一致,還就訂婚彩禮返還、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等事宜達成一攬子和解協議,順利解決了后顧之憂,實現了“只進一扇門,一站解紛爭”。
【典型意義】
城陽法院應用“訴前調解+公證”解紛模式,通過邀請公證參與訴訟服務、訴前調解,成立公證輔助審執事務協同中心,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立公證服務窗口實現從場所到機制無縫對接,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一條新途徑,維權效率更高、手續更簡便、維權成本更低。通過該模式,在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引領息訴止爭、文明和諧的社會風尚,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六:
“爭議評審+專家調解”推動建設工程領域糾紛多元化解
【案情簡介】
2023年,青島某工業公司與青島某裝飾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約定由裝飾公司對工業公司的房屋進行裝修。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矛盾,裝修陷入停滯,導致房屋未能在預定時間內裝修完畢,影響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工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裝修合同,返還超付部分的裝修費。
【調解結果】
雙方對具體損失范圍和數額各執一詞,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無疑會增加訴訟成本,造成審理周期延長,不利于矛盾及時化解。黃島法院積極引導雙方通過“爭議評審”的方式對裝修費進行造價認定,經雙方同意后,將案件委托青島建緯城鄉建設調解中心進行爭議評審,同時,邀請作出《評審意見書》的專家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不僅從法律角度對案件事實及責任認定釋法明理,而且對評審意見中的專業知識向當事人進行詳細的解釋說明。經過法官與專家的共同努力,減少了雙方的分歧,雙方認識趨于一致,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按期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黃島法院推進建設工程領域案件“評調裁”一體化多元解紛工作新模式,通過特邀調解結合爭議評審和訴訟的優勢,由專家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出具評審意見,高效化解建設工程領域的糾紛,促進企業和諧共處,助推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案例七:
“訴前調解+即時履行”化解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上海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與青島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軟件開發合同,科技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就某演示庫項目開發軟件,該軟件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但科技公司一直未能按約支付軟件開發費用,物流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所欠軟件開發費。
【調解結果】
即墨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委派調解,調解員受理案件后,及時與當事人溝通,全面了解案件具體情況,雙方雖有調解意愿,但仍有許多分歧。調解員多次與雙方公司溝通協調,從法律規定、訴訟成本等多方面勸導雙方換位思考、綜合考量,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科技公司將剩余軟件開發費一次性支付給物流公司,案件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訴前調解+即時履行”的解紛模式,使糾紛成功化解在訴前,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即墨法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以“握手即和”調解品牌為抓手,切實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實質化解糾紛。
案例八:
現場勘驗調解妥善化解涉農糾紛
【案情簡介】
于某和蘭某租賃的土地相鄰,看到西紅柿廣闊的發展前景,兩人都計劃修建西紅柿大棚。蘭某在建棚時,私自挖走了于某地里的大量土壤,用于修建自家的大棚山墻,被挖的地面形成了一道深溝,導致于某無法建造大棚。雙方因此事多次溝通無果后,于某向平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蘭某將土地恢復原狀并賠償經濟損失。
【調解結果】
考慮到此案涉及同村村民間的土地糾紛,為盡快恢復種植生產,減少訴訟時間成本,平度法院派出法庭啟動訴前調解程序,并請特邀調解員參與化解糾紛。初次調解時,蘭某有誠意恢復土地原狀,但雙方仍存在較大分歧。為推動糾紛化解,承辦法官、特邀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進行實地勘驗。蘭某已建成的6處大棚中,有5處將相鄰的于某地塊挖出了形狀不規則的土溝。蘭某雖已回填了土溝,但未壓實,地面亦不平整,對于某的大棚修建造成影響。經過多次組織當事人現場調解,對當事人講明利害,在承辦法官和特邀調解員的不懈努力下,雙方態度逐漸松動,最終放下芥蒂,一致同意蘭某在期限內恢復土地平整,用推土機壓實,并賠償于某部分經濟損失,本案最終調解成功。
【典型意義】
面對同村村民間的矛盾糾紛,法官、調解員以情感人、以德化人、以法服人,矛盾糾紛得到圓滿解決,不僅填平了地間的深溝,也消除了兩家的隔閡,解開了彼此心結,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向人民群眾傳遞了司法的溫度,為推動鄉村產業振興保駕護航。
案例九:
“以鑒促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簡介】
萊西市望城街道某村的李某因祭祀燒紙,引燃近旁枯草雜物,進而導致趙某經營的1.5畝楊樹林被火燒毀。事后雙方經村委、派出所多次調解未果,趙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楊樹苗損失6000元。為證明涉案損失的具體數額,趙某立案的同時申請了司法鑒定。
【調解結果】
萊西法院司法技術管理辦公室收到鑒定材料后發現,趙某申請賠償的標的額并不大,而申請司法鑒定所需要的費用卻不是個小數目,如果依照當事人的申請移送鑒定,勢必會增加訴訟成本,加劇雙方矛盾,于是邀請萊西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共同為雙方調解。雙方在厘清利害關系及初步的市場價格后,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李某當場賠償趙某損失5200元,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
萊西法院積極推進“訴前鑒定+訴前調解”深度融合,借助第三方鑒定機構的力量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提升證據固定和運用水平,優化當事人的調解預期,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消解在萌芽,實現“以鑒促調”的良好效果。
事例一:
成立“金法E站”助力金融糾紛多元化解
【工作模式】
為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新格局,推動新時代“楓橋經驗”在金融領域實踐發展,嶗山法院積極探索金融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新模式。一是強化聯動解紛機制建設。構建多維服務新體系,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青島金家嶺金融聚集區管委會、青島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嶗山公安分局、中國民生銀行青島分行共同簽訂《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青島樣板聯建共建協議》,形成監管、法院、仲裁、公安、銀行等金融糾紛“央地協同”聯動化解工作機制。二是科技賦能化解金融糾紛。成立全省首家“金智谷”金融與互聯網專業法庭,研發“金融案件智審平臺”,依托“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實行金融案件全流程網上辦理;對接“E送達”平臺,一鍵導出受送達人信息及法律文書,經核驗后即可推送至郵政系統,平均耗時不足2分鐘,相比傳統線下送達時間縮短80%以上;充分適用電子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再次大大縮短辦案周期。三是打造一體化解紛平臺。聚焦金融機構司法需求,在金融機構前沿陣地設立兼具多元解紛、訴前調解、司法確認等功能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平臺“金法E站”。調解人員通過該調解平臺進行線上調解,法官現場出具并送達司法確認書,展現了高效、便捷、智能的金融糾紛化解新模式。主動對接轄區內79家基層治理單位,“點對點”對接17家調解組織,通過設立“聯動工作站”“巡回審判點”“特邀調解室”等方式,為民商事糾紛快捷、高效、低成本化解提供更多途徑。
【運行效果】
根據金融糾紛批量化、類型化、數量多、跨時空等特點,嶗山法院率先探索“線上糾紛線上解決”辦案模式,研發打造“金融案件智審平臺”,實現金融案件在線快捷、批量、智能辦理。成立全省首個金融與互聯網專業法庭,實行金融案件相對集中和專業化審判。“金法E站”自成立以來提供法律咨詢400余次,源頭化解金融糾紛200余件,處理不良債權600余萬元,進一步推動金融糾紛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青島市嶗山區作為國家級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核心區,落地金融機構和類金融企業超過1200家,占全市總量的80%。嶗山法院強化智慧法院建設,完善多元解紛機制,設立“金法E站”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室,堅持和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聚力打造“訴前調解+司法確認”“線下+線上”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模式,為金融法治營商環境優化貢獻“嶗山經驗”。
事例二:
成立“品牌調解室”入駐“一站式”“矛調中心”
【工作模式】
為推進重點領域矛盾糾紛集約、高效化解,膠州法院集中優勢資源,打造“群眾信得過、工作叫得響”的品牌調解工作室,積極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大格局,入駐膠州市“一站式”“矛調中心”,將多元解紛向社會“神經末梢”延伸。一是成立“法正·寧和”調解工作室。聚焦涉民生物業等糾紛類型,創新性提出“三、六、九”調解工作法,建立由法官、書記員、人民調解員、公證員、律師等組成的矛盾聯調隊伍,通過老黨員“傳幫帶”、離退休干部兼職人民調解員、黨員干部下沉一線參與調解等方式,進一步拓寬“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解決群眾關切的各類民生問題;二是成立“法正·親和”工作室。多途徑引導糾紛多元化解,通過仲裁與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聯絡人機制,共享專家資源、案件資源,開展交流互鑒,構建調解、仲裁、訴訟等優勢互補、銜接順暢、協同高效的多元解紛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化解效率和質量“雙提升”;三是成立體育消費糾紛巡回審判工作室。為妥善化解體育消費糾紛,解決消費者投訴多、維權難等問題,為人民群眾打造更加安心、更為和諧的體育消費環境,與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聯動,共同成立體育消費糾紛巡回審判工作室,簡化維權程序,提高維權效率,降低維權成本,打通膠州市體育市場消費維權的“最后一公里”。
【運行效果】
膠州法院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及山東省“一站式”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協同,實現受理、流轉、辦理、反饋、評價的業務閉環,通過線上調解打破時間、空間的限制,更好地促進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及時達成和解,提高了調解效率、降低了調解成本,讓群眾反映訴求更加便捷,避免了多頭跑、重復跑,逐步實現“群眾少跑腿、數據多跑路”,不斷提高訴前糾紛分流率、化解率。今年以來,“法正·寧和”調解工作室已累計化解糾紛894件,其中物業糾紛499件,有力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
【典型意義】
膠州法院充分運用“一站式”“矛調中心”矛盾糾紛聯調機制,持續深耕多元解紛,優化“人民法院+矛調中心”平臺,健全“訴前調解+司法確認”“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等機制,將“調”前端延伸,讓“解”深入人心,不斷拓展多元解紛“朋友圈”,全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努力讓矛盾糾紛止于未發、化在訴前,切實實現解決糾紛只進“一扇門”,變矛盾“接收站”為問題“終點站”。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請輸入驗證碼